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关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龙优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其它商品名称略。 实行时间: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详细实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鉴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有持出口合同(正文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实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同等按取消出口退税实行。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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