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台州海关温岭办事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政策调整解析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转变,规范加工贸易有关营业,2008年1月15日,海关总署以168号令的情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放宽了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限定,新《办法》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外发加工政策的调整重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 新《办法》规定: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定,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举动。 老《办法》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定,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举动。 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为外发加工限定的放宽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删除了不予批准重要工序外发加工的规定 老《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不予批准经营企业将重要工序外发加工;而新《办法》直接删除了该项规定,不再对是否重要工序进行限定。 重要工序限定的取消,使得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行业专业化分工来提拔自身的合同承接能力和实行成立,更大程度享受加工贸易政策优惠。例如,球阀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经海关批准后办理阀球的外发加工营业、可申请办理因产能限定的机加工等工序,而按照老《办法》规定,其中的重要工序不得外发,那么企业可能因此不能享受加工贸易的政策优惠。 三、放宽了对外发加工贸易货物运回的限定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发加工的制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而老《办法》则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制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毫无疑问,新《办法》对外发加工贸易货物的规定更好吻合生产经营现实,可避免加工贸易企业无谓地往返运输边角料等的忧?,也可降低外发加工中的违规风险,充分表现了政策的天真性和人性化。例如,铜屑外发加工铜棒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按照老《办法》规定,经营企业需将其运回本企业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方可贩卖,而新《办法》则许可企业再办妥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直接在承揽企业进行贩卖,这对加工贸易企业而言不可不说是一个福音。 当然,新《办法》对外发加工限定的放宽并不等同于海关对外发加工监管要求的降低,更非代表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承担责任的取消。为此,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在享受更大程度政策优惠的同时,也要严酷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和外发加工的相干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加工贸易货物的专料专用。一是在外发前必须到海关办理外发加工的相干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发;二是承揽企业也要吻合海关的监管要求,做到专料专用,登记生产记录和收发存台帐等帐册;三是边角料等加工贸易货物如不运回本企业,经营企业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四是经营企业应适当控制外发加工企业的数量,并做好对承揽企业实行加工贸易监管规定的引导和监管工作,毕竟一旦出现违规情事,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均需承担响应的责任。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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