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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回应“郎顾案” 承认国资流失成普遍征象
      时间:2017年12月25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在媒体上已吵得沸沸扬扬的“郎顾案”争论的焦点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有企业股权转移如何定价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题目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国资委果一位相干人士。

      这位人士承认郎教授文中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题目”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一个征象,“正由于如此,国资委早在几个月前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关照》,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关照》只能作为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来实行,国资委并没有强制实行的权力,因为地方国资委贯彻不利,因此出现了很多题目,这还有赖于加大贯彻的力度,最终从法律的角度解决。”

      他透露表现,关于国企股权转移如何定价的题目,关照强调: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重要依据资产评估的效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态、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辈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红利能力和市场体现合理定价。

      所以从国资委监管的角度上看,在定价上只控制底线,只要转让价不低于净资产,详细实施只是买卖双方的市场举动,国家并没有硬性规定。这位人士说,“技术层面上并没有肯定之规,现实操作过程中可能还要看双方的会商技巧。”

      《关照》对管理层收购的规定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庞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实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业务绩降落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既然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对许多题目都已“有言在先”,为何现实操作中有许多违规情况发生呢?资深证券专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主任林义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表现,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在定价方面特别很是不透明,许多实例注解,不公平的东西太多了,而大多数人连知情权都没有,包括许多业内人士都不知内部的情况。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该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详细转让体例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例来进行。

      国资委果有关人士同时也承认,“当前的政治体系体例导致了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很多好的意见和体例没有被采纳,这有待于在往后的工作中渐渐完美。另外,对现有的国企老总没有善待也是事实。”但他对郎提出的“保姆说”予以反击:“企业家并没有想当企业的主人,只是目前体系体例缘故原由导致对这个群体的激励不够,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作为代理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本和创造性经营管理劳动获得应有的回报。假如其所取得的报酬低于其做出的贡献,还可以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差额补偿。但目前激励机制不到位,束缚天然很困难,于是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侵占国家资产的征象就出现了。但激励机制的难以完美是和涉及人员浩繁和操作难度大等因素分不开的,这个链条太长,以至于结点在哪还在探究。

      有关人士认为:国有企业和利用监督国有资产权力的部门在效益上没有任何关联,必然造成此征象。假如未来能依据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业绩的情况来制订待遇,那么国资委果监管就从目前的行政举动变为经济举动,大概就不会出现类似状态了。

      就此题目记者又采访了社科院一位专家,他透露表现:媒体提出的“经济学家集体失语”说法欠妥,作为个体的学者自己都有本身的研究领域,没有需要对别人的研究成果大加评论。另外,国有资产流失的题目已不是什么奇怪事,学术界已经探究了许多年,他不想再老调重谈。此外,他提出了“国民资产流失”的题目,意指我国目前很多资本流向国外,他盼望媒体能更多的关注此事。

      记者手记:据说在国资委内部,已被媒体大肆渲染的“郎顾”争论并没引起多大的波澜,由于郎咸平提出的题目并不新奇,早就存在,这也是很多专家的共识。题目的焦点已经集中在如何去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上,各方人士也已不约而同的希冀郎教授能给出一个“解决方案”,“否则他难辞其咎”。国资委果有关人士说。

      国有企业服从低下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不争的事实,国资委对此题目的态度是“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因为现实操作难度大、有些题目还有争论,浩繁人士急呼的《国有资产法》至今没有出台,“但这是往后的发展方向,只有法律才能最终完美机构的监管力度”。(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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