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生效。该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运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为此,6月25日商务部宣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也于7月1日同步实施。
外贸经营权,离别审批制,迎来备案制。这标志着在摊开外贸权方面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入世承诺。该《办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运动的备案登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反映了中国在取消外贸权审批后,当局主管部门变化职能,改善服务的全新思路。
曩昔,对一向徜徉于外贸大门外的“小我”来说,只能以挂靠、代理等多种潜伏手段从事进出口生意,如今可以名正言顺地登记做外贸了,这将会对传统的国有外贸企业造成肯定的冲击。
《办法》实施后,一些在国有外贸企业工作的营业员、经理人,甚至成建制的部门,可能自力出来单干,国有外贸企业的国际贸易资源,如人才、货源、客户、贩卖渠道、商业隐秘等可能因此流失。但新“入门”者对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与外贸专业知识的缺乏,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差,国际贸易经验少,容易上当受骗,贸易纠纷将增长;因为中国名誉系统建设滞后,大多进出口经营规模小,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就低,容易造成不守合同不讲信誉;外贸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取消外贸经营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少,中国融资系统又不完美,将碰到资金题目(分外是个体工商户);外贸经营者大量增长,竞争加剧,外贸经营秩序可能更紊乱;外贸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大部分是低端产品,重要靠价格竞争,遭遇国外反推销调查的案件数将上升,将使中国国际贸易宏观成本上升,外贸行业的平均利润将降落。
因此,与去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关照》,降低外贸经营权门槛全国各地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热情相比,今年撤除外贸经营权门槛,没有出现有人预计的“井喷”征象。这说明,对外贸经营权经过1年的门槛降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已达到相称数量(截至今年6月30日内资外贸企业已达134297家)不再特别很是“紧俏”,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国民对外贸经营权更加理智清醒。
释疑之一、天然人不同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小我”
前段时间,许多人将外贸经营者中“小我”与天然人概念相混淆。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小我从事外贸经营运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小我(天然人)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小我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后,才能从事商品进出口营业;如不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小我做外贸,详细到技术层面上,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业务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一个经营主体的面目出现,才能到商务机关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进而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允许等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运动中承担无穷责任。
释疑之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当局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商务部已委托第一批48家备案登记机关办理。
2.填写《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业务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正当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实、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正当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名誉证实文件。
《办法》没有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设定任何资格条件(与从事国内贸刷个体工商户雷同)此备案登记完全是程序性的。这种备案登记制是一种主动登记的体例,不再是行政审批,舛错经营者取得外贸经营权的获得构成任何停滞,只为当局的监管提供肯定的信息基础。外贸经营由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既摊开了经营权,促进了经营主体多元化,又可保证对外贸秩序的有用监管和维护。
外贸经营者办理备案后还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登记。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营业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主动失效”。在30天之内只要到上述一个部门办理了手续,表格就视为有用。不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则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分外是经营法定检验的货物;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进出口商品外汇不能核销;不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允许证,没有帐户,进口就无法对外付出,出口不能结汇;新设立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就无法依法纳税,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不到海关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就不能报关。
海关注册登记必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3)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复印件(小我独资企业、小我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业务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户允许证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实;(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小我独资企业、小我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9)企业合同章程及当局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10)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实文件。
释疑之三、获得外贸经营权并不等于获得响应分销权
中国外贸经营权完全摊开,但分销权并没有摊开,因此获得外贸经营权并不等于获得响应分销权。
除了已在中国获得分销权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其他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小我,在其备案登记申请表“备注”一栏中将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营业”公章。
外资企业的分销权应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时间表渐渐摊开;内资企业的分销权按现行规定实行。
外贸经营者办理备案后不是什么进出口营业都能做。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进出口贸易营业的范围一样平常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雷同,不是什么进出口营业都能做。例如:国家对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制订了管制法规,一样平常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不能经营的。
国家规定为国营贸易的货物,需经商务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才能经营,如进口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制品油、化肥、棉花;出口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成品、煤炭、原油、制品油、丝、棉花及棉成品。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经营限定类的商品时,还要受到限定进出口的货物目录、配额、关税配额、允许证制度等方面束缚。
释疑之四、国际贸易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外贸经营者要赓续学习
国际贸易使用的语言不同,法律、习惯风俗不同,贸易停滞多于国内贸易,市场调查困难,交易接洽技术困难多,解决贸易纠纷难;各国的货币与度量衡差别很大,商业风俗复杂,海关制度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国际汇兑、货物的运输与保险营业日益复杂。国际贸易是专业知识型行业,必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律规章,货运、报关、检验等程序手续。
第二,贸易对象国的关税制度及非关税措施方面的规定,分外是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措施。
第三,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如贸易对象国货币汇率、外汇银行的功能、结算体例。
第四,商品知识,对于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品质、生产方法、包装、成本计算要有深刻的了解。
第五,法律知识。贸易对象国的商务法规,以及一些国际上通畅的规则和贸易惯例。
第六,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知识。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体例、风险,进行保险,认识保险的种类、发生风险时进行索赔的方法。
第七,外语。从事国际贸易,必然与外国商人接触,双方要有共同的语言才能进行洽谈,达成交易,比较通用的是英文。
第八,市场学知识。对于货物买卖的技术、经销途径、价格决定等等知识要具备。因此,外贸经营者必要多学习,同时必须采取各种手段调查了解各国转变的经济贸易政策措施、市场等多方面的信息,敏捷正确地收集商业情报,进行分析研究,以作出精确的决策。
释疑之五、国际贸易风险大,外贸经营者要郑重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具有很多不同之处,是一种复杂的商品交换运动,各种手续繁杂,牵涉面很广,存在名誉风险、商业风险、汇兑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政治风险等。外贸营业通常涉及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国际结算和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而每个环节上的一个细小疏漏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外贸经营者要了解这些风险的形成缘故原由,郑重应对。
因此,要细致吸纳、培养各类外贸专业人才;正视客户资信调查,及时作出精确判断;了解交易规则,把好合同订立关,如检验、运输体例、交货期限、结算体例、违约责任规定、法律适用甚至是纠纷解决体例等;行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出口名誉保险等保险渠道转嫁商业、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