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知布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2017年部分反推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布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6-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停止征收反推销税有可能导致推销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停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伸。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推销、反补贴措施通知布告如下: 一、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推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通知布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布告。 二、在本通知布告附件所列个案反推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干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天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停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推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情势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透露表现和停止该反推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推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承或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干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天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布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干反推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自动提议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推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停止实施。 附件: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推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1月7日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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