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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出口产品反推销应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照
      时间:2017年12月25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2005年2月23日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环境、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珍爱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出口反推销应诉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我国反推销应诉实践的发展情况,我们拟对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颁布的《出口产品反推销应诉规定》进行修改,并起草了《出口反推销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详细内容见附件)。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规定》的意见,现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就《规定》中内容在2005年4月15日之前提出详细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刘超 包胜辉
        联系电话:65198731 65198415 传 真:65198414
        电子邮件:liuchao@mofcom.gov.cn
             baoshenghui@mofcom.gov.cn

      附件:
      出口反推销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环境、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珍爱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出口反推销应诉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推销立案调查、复审、反吸取、反规避等的预警、应诉工作。
      第三条 出口反推销应诉工作应在倡导企业积极应诉的基础上,围绕企业的应诉主体地位,以服务企业团体应诉工作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各级当局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实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有用应对”,形成有用互动。
      第四条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对企业的守法经营进行监督,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避免出现低价竞销、低开出口发票和在出口中开具双重发票举动。
      第五条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或所辖地区的现实情况采取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推销,相干政策、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应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差异。
      第六条 商务部支撑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有用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推销、增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第二章 应诉主体
      第七条 企业是反推销案件应诉的主体。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推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悉数涉案企业作为法律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
      第八条 涉案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立决定应诉体例的权利。
      (二)自立选聘律师的权利。
      (三)对与本企业应诉有关的信息有知情权。
      (四)在应诉过程中从当局和行业组织获得引导和帮助的权利。
      (五)对外国调查政府在反推销调查中的歧视性做法,有建议当局进行交涉的权利,但应提供响应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不得从事扰乱进出口经营秩序的不合法竞争举动。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我行业团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举动。

      第三章 预警程序
      第十条 预警信息是指在调查方正式立案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产品反推销立案调查、复审、反吸取、反规避等工作的信息,以及对我应诉工作有庞大影响的信息。
      商务部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同一的预警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馆、领馆、使团、代表团经商处(室)应及时搜集并报回案件预警信息。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体系,并通过国外进口商、国生手业中介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搜集预警信息。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向辖区内企业收集相干预警信息。
      企业应增强信息搜集,及时向当局部门、行业组织反映预警信息。
      各单位收集的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商务部汇总。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以适当体例关照商会等行业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机关。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在获知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以适当体例关照企业,需要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宣布。
      第十三条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和应诉预备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做好所辖地区内相干企业出口秩序管理和应诉预备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获知预警信息后,可以根据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就反推销应诉知识、调查国反推销法律知识等对企业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商务部可向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了解预警信息的落实情况,需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交书面工作建议。

      第四章 应诉组织单位与应诉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本章内下称“应诉组织单位”)依章程职责分工,详细组织、和谐应诉企业进行反推销应诉工作。负责应诉组织的单位应具有行业代表性。
      第十七条 在下列特别情况下,商务部可以直接指定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或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单位组织和谐企业应诉出口反推销:
      (一)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应诉发生矛盾的。
      (二)发生难以预料的紧急情况,对应诉组织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的。
      (三)案情庞大,在全国范围内有庞大影响的。
      (四)其他特别情况。
      第十八条 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关照、动员、指导和促进涉案企业积极应诉;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可通过建立会员出资的应诉基金、消息舆论宣传等体例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推销。
      (二)组织和谐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三)帮忙企业填写调查问卷;
      (四)帮忙企业进行替换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题目的抗辩;
      (五)帮忙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六)组织企业与国外调查部门、相干行业组织或企业开展磋商、会商、游说等工作;
      (七)帮忙企业进行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断协议会商;
      (八)应诉企业对反推销调查效果不服的,帮忙企业将有关案件起诉至调查国或地区有关司法机构追求司法援助;
      (九)根据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题目,及时帮忙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当局交涉请求及其他多双边渠道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干资料。
      (十)负责反推销案件相干文件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十一)根据反推销调查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国际商报》或本身的网站上及时宣布该年度到期的年度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
      (十二)建立律师信息库,提供律师信息服务。
      (十三)及时向商务部报告企业应诉情况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和征税期间产品的出口情况。
      第十九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组织企业应诉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推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关照重要涉案企业并转达涉案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于3个天然日内在《国际商报》或本单位的网站上发布关照,关照中应宣布被调查涉案产品所有出口企业名单。
      (二)应诉组织单位应不迟于立案后7个天然日内召开反推销案件应诉和谐会议,提供涉案产品市场信息,转达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或地区反推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定应诉策略。
      (三)应诉组织单位和受聘律师应密切配合,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商务部、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保持信息沟通。
      (四)应诉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听证会应报商务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工作方案;
      3.听证会详细时间、地点;
      4.参加听证会团组人员构成及境外预计停顿时间;
      5.国外约请函复印件。
      (五)应诉组织单位在参加国外反推销案件听证会之前,应关照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位可以约请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引导。
      (六)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结案后及时做好反推销案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应诉和谐会议地点由应诉组织单位决定。但涉案企业在某地区较为集中时,应诉组织单位应积极考虑在该地区召开应诉和谐会议,相干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作。
      第二十一条 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和谐会议之前收集整顿并向应诉组织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涉案企业可以在应诉组织单位的和谐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企业聘请律师遵循志愿的原则,但不得影响团体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企业应诉不得侵犯其他企业或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团体应诉秩序。
      第二十三条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统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题目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增强和谐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组织选聘律师时应引入公开竞争机制,遵循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并尊重企业的自立选择权。
      立案前3年内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生产商针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推销调查申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被约请参加竞聘。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以下大案要案的应诉,应诉组织单位在聘请律师、制定应诉方案、采取庞大应诉步骤时应事先征求商务部的意见,接受商务部的引导,并在案件结束后及时向商务部提交总结报告: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对我歧视性调查手段的;
      (四)商务部认为必要进行引导的庞大案件。

      第五章 反推销应诉工作的当局职责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反推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拟订全国出口应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对国外反推销调查进行监督,就国外对我歧视性政策和做法,与调查国当局或地区进行交涉,依法采取响应措施。
      (三)对庞大案件应诉工作进行引导。
      (四)推动建立、完美反推销案件预警机制。
      (五)制订全国出口应诉工作中长期培训计划。
      (六)采取响应措施,促进企业积极应诉出口反推销。商务部可通过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采取增强人才培养、进步信息化服务水平、消息舆论宣传等体例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推销。
      (七)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派员对案件核查、听证会等进行跟踪。
      (八)及时在商务部网站上宣布国外对中国产品反推销立案调查、复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驻外使馆、领馆、使团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在反推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及时搜集、报告国外对华反推销法律、法规制订和修改的情况。
      (二)密切关注国外对华可能新发生的反推销案件或案件复审的动态并及时关照商务部和有关行业组织。
      (三)及时搜集涉及中国的反推销案件的调查和裁决情况信息并关照商务部和有关应诉组织单位,并及时将驻在国反推销主管机关送达的有关案件材料和信息转送商务部和应诉组织单位。
      (四)帮忙在调查国或地区聘请的律师做好抗辩工作。
      (五)引导应诉组织单位在调查国或地区参加的听证会工作并提供需要的服务。
      (六)配合商务部的当局交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反推销应诉工作,详细职责如下:
      (一)引导、规范、监督本辖区内企业反推销应诉工作。
      (二)帮忙应诉组织单位进行反推销应诉组织工作,动员、督促所辖地区内涉案企业积极应诉。
      (三)负责所辖地区出口产品的反推销预警工作和出口秩序管理工作。
      (四)和谐、引导、跟踪本地区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应诉工作;帮忙组织、和谐本地区企业参加听证会。
      (五)负责涉及本地区企业的反推销案件的统计工作及国外反推销对本地区出口贸易影响的分析工作。
      (六)通过培训等体例向本地区企业广泛宣传普及反推销知识,规范企业出口经营举动,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应诉,进步企业应诉水平。
      (七)帮忙应诉组织单位组织应诉和谐会议。
      (八)负责应诉过程中与地方其它当局部门的和谐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的应诉工作应参照适用本规定。
      商务部同一和谐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的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诠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出口产品反推销应诉规定》([2001]外经贸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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