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go
  •          
      关于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试点工作的通知布告
      时间:2017年12月25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进步口岸通关服从,更好地服务对外贸易,海关总署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

        一、港口企业、船运公司拟开展同船运输试点营业,需事先分别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试点期间主管地海关参照海关对监管场所及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干要求对申请企业及其监管场所和船舶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考察,提出是否赞成开展同船运输试点营业的书面答复意见。港口企业和船运公司根据海关审核赞成的意见向交通部提出开展同船运输试点营业的备案申请,主管地直属海关凭交通部核预备案的文件,为其办理备案登记相干手续后,准予开展同船运输的试点营业。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拟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营业,需事先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地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署监发〔2001〕392号)的要求,对申请船运公司及其船舶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是否赞成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营业的书面答复意见。船运公司根据海关审核赞成的意见向交通部提出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营业的备案申请,主管地直属海关凭交通部核预备案的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的要求,为其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干手续,并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的“船舶情况登记表”备注栏内批注登记编号后,准予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试点营业。

        三、港口企业在存储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时,应划分区域、分别堆存、不得混放,并设置显明标识;对于装卸同船运输集装箱货物的港区码头,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干数据。

        四、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的标准。

        特此通知布告。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浙江省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玉环网站
        首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行业动态 产业预警 标准文本 标准化工作 材料行情 展会信息 政策文件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