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竞争力与劳工标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三年多了,虽然利大弊大之类的争论至今还在继承,但国际贸易环境变得对我们更加有利却是不争的事实。三年中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 2.6 万亿美元,其中出口 1.4 万亿美元,连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加,2004 年高达 30% 以上。吸取外商投资也延续三年超过 500 亿美元,2004 年达到 606 亿美元,外资存量超过 5600 亿美元,我国已成为跨国投资最紧张的东道国之一。这活着界经济相对低速、国际贸易增加缓慢的情况下,不能不说是个奇迹。这也在肯定程度上注解,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的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释放。 活着贸组织中,我国作为一个新成员,正在发挥着越来越紧张的作用。但因为思维惯性、体系体例局限、部门利益及对多边贸易会商缺乏经验等缘故原由,我们在某些方面采取的立场和体例颇有可商榷之处,其中一个凸起题目是劳工标准的会商。 在我国还未加入世贸组织曩昔,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多边贸易会商议题,已经被提了出来。在失败了的 1997 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我国作为观察员参加时也注解了本身的态度:不赞成把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贸易会商议题。成为正式成员后,我们的立场更为果断:谈都不要谈。 理由其实也很简单,忧虑劳工标准成为发达国家限定我国产品出口的新型“壁垒”。或者说我们本身也清楚,国内浩繁企业在劳工标准方面的体现,实在是太差了,即使在会商中把标准再降低一些,恐怕许多国内企业也通不过。如此一来,我国每年涉及的上千亿美元的出口怎么办?转为内销吗?国内市场多数产品早已供大于求,如许岂不是雪止加霜?我国经济的增加也会大受影响。外观看来,好像忧虑得有理。 我们的一些经济学家们也忧虑进步了劳工待遇以后,会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理论上好像也站得住脚。 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已形成共识,按照有关的国际贸易理论,我国最凸起的比较上风就是劳动力资源雄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素质高而且廉价,刚好可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年我国的发展道路也完全验证了这一点: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珠三角地区“前店后厂”搞“三来一补”,行使的重要就是内地的劳动力,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一大批劳动密集型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奠定了外向型经济的基础;直到今天我国年度出口已经超过了 5000 亿美元,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也成长起来,产业结构与十几二十年前相比有了实质性提拔,但不可否认,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是我国出口的最紧张部分,即使是在统计中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许多在国内生产的环节也是劳动密集部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水平决定了在相称长时期内,我们都不可能摒弃甚至不能忽视更不能歧视劳动密集型产业,那既是我们的比较上风所在,又是解决国内就业所必需。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制订了高水平的劳工标准,并且切实加以执行,岂不减弱了我国的劳动力上风?如果因此导致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削减了国内产品出口,岂不让劳动者连如许的工作机会也丧失了吗? 但真理每每向前一步就成了谬误。当我们把劳工标准故意偶然加以忽略甚至当作洪水猛兽加以提防的时候,却忘了最根本的: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 8% 的 GDP 增加率?是为了完成每年 5000 亿美元的出口义务?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率?是为了让劳动者有一份不能表现自身劳动价值、不能保证小我健康和庄严的工作? 全国人大制订、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晓畅白地写着:禁止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国家执行每日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十八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条);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五十二条)…… 那么国际贸易会商中的“劳工标准”题目,与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什么本质不同吗?会构成对我国企业和我国产品的歧视吗?会成为对我国产品的“劳动壁垒”吗?虽然活着界贸易组织中,“劳工标准”至今为止还没有列为新一轮多边贸易会商议题,所以我们还不能确切地说它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更不可能推断它的详细规定是怎样的,但我们却可以通过近年开始的“社会责任认证”SA8000 的有关标准来看一看。 “社会责任标准”是近年来国际市场上新鼓起来的一种标准系统。与 ISO9000 等技术或质量标准系统不同,“社会责任标准”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标准”,不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制订,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它所关注的是企业所答允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珍爱劳工权益方面的作为。如 SA8000 标准认证,重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会商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资、管理系统等 9 个部分。笔者对此并没有专门的深入研究,但仅就有关内容来看,这与我们《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我们一向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没有本质性差异。我们并不是要求我国企业都参与 SA8000 认证,可其中的一些标准,即使根据我国法律,不也是企业应该而且是必须达到的吗? 我们也不是说 SA8000 如许的“社会责任标准”就是世贸组织会商中的“劳工标准”,但就是如许的标准,又有什么不能谈的呢?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歧视、工资等等,我们的法律法规中都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已经不是能不能说,而是实行不实行的题目;即使组织工会与集体会商如许的标准,不也是我们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吗?全国总工会去年不也明确要求沃尔码、麦当劳等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吗? 目前出现的“劳工荒”,直接缘故原由是待遇低,而全国各地长期存在的拖欠员工工资题目 (曾经必要总理出面为民工讨工资。即使如此,至今也还解决不了,粗略估计全国工资拖欠就达数百亿元),紧张缘故原由不也是由于劳工没有集体会商权吗?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当局部门又不管、管不了或者是管不过来的时候,他们本身完全无能为力,只能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却不能充分行使本身的力量在跟资方的博奕中有用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我们到底是出于什么缘故原由而不乐意在国际贸易会商中商谈此类题目呢?何况对于最终的会商效果,我们也照旧有相称谈话权的。拒绝在有关贸易组织和协议中会商“劳工标准”题目,对国家的国际形象有可能产生肯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也在肯定程度上放纵了某些企业堂堂皇皇地侵犯劳工权益。 这就迫使我们思考一个题目:如果我国的竞争上风要靠损害劳动者权益来维持,那如许的竞争力还有什么意义?即使短期内可以如许做,这种竞争力也难以长期保持。而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可能会对某些人有益,但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势必为经济发展支出高昂代价,那么如许的发展就决不是科学的,也是难以持续的。 至于某些专家论证的进步劳工标准会降低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之类,除犯了根本性的理念错误之外,也犯了基本的学术研究错误。由于进步劳工标准,会产生进步劳工素质、进步劳动生产率、保证劳工供应、和谐劳资关系等一系列正面效应,也会在更高条理上降低劳动力成本,这在理论上、实证上都不乏证实。况且我们一方面在用一些不合适的手段维持劳动力的低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又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收费在抬高劳动力成本,假如我们仅仅把目前对劳动力管理中的不合理费用变化成劳工的收入,那么劳工的工资待遇起码可以进步 20% 左右,而其积极意义,绝不仅仅是进步了劳工工资那么简单。 所以,珍爱劳动者权益,让我们先从国际贸易会商做起,从一个精确的思维开始。 作者:马宇 研究员 商务部 研究院 外国投资研究部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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